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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参加攀山活动遇难驴友被判无责(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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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1 23:00: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报讯(记者 杨昌平) 轰动一时的CCTV编导孙仲煜殒命灵山案,于近日在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记者今天获悉,一中院终审认为孙仲煜应自负其责,组织孙仲煜等人爬山的“驴友”不承担责任。但是,法院建议“驴友”们从道义上出发,向死者家属道歉,以慰藉其受伤的心灵。

  孙仲煜是中央电视台体育中心栏目编辑,网名“夏子”,去世时仅24岁。2007年3月6日,同样是中央电视台职员的郝洪波用网名“海”,在绿野公司经营的网站发布“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该活动的发起为人郝洪波、张欢(网名“玛瑞亚”),孙仲煜以网名“夏子”的名义报名参加活动,并被确认为成员之一。活动当天,因所租车辆晚点及天气恶劣等原因,经参加活动的“驴友”们协商,改变了活动路线,行走的时间超出了原计划。

  当晚10晚30分,“驴友”们已经走了12小时以上,此时孙仲煜突然出现虚脱症状,软倒在地无法行走。在同行者为孙仲煜进行救护的同时,郝洪波拨打了110 报警求助。次日凌晨1时许,孙仲煜昏迷不醒,呼吸微弱,同行人员和绿野网友组织的救援人员先后为孙仲煜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肺复苏。3月11日中午,孙仲煜在救援人员帮助下被送至门头沟区斋堂医院救治,已死亡。

  事发后,孙仲煜的父母把活动的组织者郝洪波和张欢以及绿野网站告上法院,认为他们未尽到救助义务,而且修改路线增加了危险性,存在过错。

  一中院终审认为,尽管“驴友”们的活动是AA制,组织者没有盈利,但组织者仍应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此案中,郝洪波、张欢事先已明确告知要多带衣服,更改线路是全体队员同意的,而孙仲煜当天身体状况较差,并且未注意保暖,其自冒风险的行为最终造成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郝洪波、张欢及绿野网站均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驴友”们不用赔偿,但一中院在判决中除建议其道歉外,还建议户外活动参加者应诚信公布其自身情况,避免拖累其他参加者;组织者应当审慎选择路线,并预先考虑相应风险出现时的应对措施。

 

       http://news.sina.com.cn/s/2008-10-31/14441656445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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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8-11-1 23: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刊记者/胡庆波

  夏子(网名)是个热心爽快、喜欢运动的女孩,在中国传媒大学读书时是校篮球队的主力,毕业以后进入中央电视台体育中心栏目做编辑。

  2007年3月10日,她参加了一次绿野(国内著名户外运动网站)网友组织的户外自助游,意外地在这次活动中失去了年仅24岁的生命。

  伤心欲绝的夏子父母,将此次活动的发起人郝先生(网名“海”)、张女士(网名“玛瑞亚”)以及北京绿野视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

  2008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对于夏子的死亡没有责任,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2008年1月17日,夏子父母代理人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的吕翊彤律师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征求了家属意见后,正在准备上诉。

  意外殒命

  这次活动是“海”在绿野网站以“深蓝三队3月10日下马威——灵山——灵山古道——洪水口一日计划”为名发布的,领队是“海”和“玛瑞亚”。由于车辆晚点及天气原因,大家协商将路线变更为从柏峪经黄草梁到北灵山。

  根据参与此次活动网友的事后描述,他们11人是3月10号早上约10点钟左右开始从柏峪向黄草梁进发。夏子走在前面,边走边聊,当时夏子说自己的爆发力很强,“羽化小道”说自己不行,“一上山就喘,不过可以喘到明天早上都不停下来”,大家有说有笑。中午12点多在“实心楼”吃饭后,一行人继续向北灵山方向走。

  “羽化小道”回忆说:“我距离夏子最近,她说:小道!真累啊!”于是,他就鼓励她:“夏子,你数着脚步,走十步,歇一会儿,然后再走十步再歇一会儿……”就这样一路鼓励着,他们到了无名二的顶峰。这时太阳快要落山了,休整之后夏子和几个人先向山下走。

  8点钟左右,“装甲老鼠”体力不支,要靠人搀着才能走,夏子也走得非常慢。“海”开始给“野色深蓝”打电话求救。晚上10点多,夏子接到家里的电话,只说了一句话“还在山上”。之后,“海”把电话接了过来,对夏子的父亲说:“ 我们已经找到路了,大家还在一起,马上就能下去了,您不要担心。”

  由于信号不好,没讲几句就挂了。再之后一会儿的功夫,夏子就突然摔在雪地上彻底不走了,并向山坡下面滑。队友们费了好大的力气把她拉上来,扶到一个风相对小一点、没有什么积雪的路边草甸上。

  由于之前大家都把注意力放在“装甲老鼠”身上,夏子的突然摔倒让队友猝不及防。“海”开始打110求救,山上温度很低,队员们抱着夏子的身体,给她喂巧克力和热水,帮助她坚持到救援的到来。夏子开始说胡话,似乎是昏迷了,腿一直踢来踢去,后来渐渐地反应小了。

  第二天凌晨1点多,夏子几乎没反应了,呼吸很微弱。队员们开始给她做人工呼吸。

  近2点时,绿野救援队队员“可里”最先赶到了。在检查夏子的双手和双脚时他发现:“她的鞋表面上全结冰,脚踝处的袜子全都是冰,脱掉鞋子后发现里面的袜子特别是脚趾的位置都已结成冰变硬了。她的手套也已经结冰了,十指被冻得变硬。”

  这是一个非常漫长的夜晚,大家轮流给夏子做人工呼吸,给她取暖。盼望着警察和医生能尽快到来。队友们的努力没能挽回夏子的生命,她还是离开了这个世界。

  韦姗姗是夏子填写的紧急联系人,她在第一时间接到了噩耗,放下电话的她哭了好久,无法接受前天还和她通了半个小时电话的同窗好友就这样离去了。“她第一次在绿野报名参加登山,很兴奋。”韦姗姗回忆起最后的通话。

  得知噩耗的夏子父母连夜坐火车赶到北京。2007年3月12日下午,他们在门头沟殡仪馆看到了静静躺着的女儿。“女儿啊,你死得好造孽。我不相信你是活活冻死的啊!女儿啊,你是不是会回来的啊……”瘦弱的夏子妈妈一直在重复着这几句话,一旁高大的夏子爸爸眼角噙着泪水,悲伤溢满了心头,一句话也说不出来。

  怒告发起人

  悲痛的夏子父母将郝先生(“海”)、张女士(“玛瑞亚”)和绿野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0万元。2007年12 月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照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被告1(郝先生)、被告2(张女士)在组织户外活动中存在过度自信和疏忽大意的主观过错,将队伍带至大风雪夜,直接导致夏子的死亡。被告3(绿野公司)在论坛上公布众多户外爱好者对户外活动的等级划分。被告1、被告2能够认识到风险但仍坚持继续前进。夏子在本人履历上已经表明在5级大风零下20摄氏度下行进不超过9个小时,但实际夏子等一行人在户外行走超过13个小时,而且多是在挣扎中行走。

  被告1对在驴友(爱好户外旅行的人)建议和有人身体不好的情况下仍然坚持走改变的路线,两位被告在没有丰富的户外经验下坚持己见是过于自信,二被告以免责声明来逃避责任在法律和道义上是说不通的。

  被告3绿野公司设计制作发布广告,靠广告收取利益。绿野公司积极地有意识地利用领队热情,达到不发工资还能够给网站增加人气,同时增加经济利益,被告3放宽招募领队要求,被告3的网站论坛平台不能免除网站拥有者的具体责任。

  被告1:自助户外运动发起人与共同户外运动者相约同行,其法律地位与共同户外运动者是平等的。发起人是自愿尽义务的热心人,不能认定为有赢利性质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尸检报告可见,夏子本人有先天性心脏病、而且在生理期,出现意外状况是她自身原因。本次活动承担责任方在夏子本人。被告1尽到了在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被告1发帖时对装备和风险进行了告知。被告2对每个人都进行了相关核实。行进路线改变是考虑到时间已晚,所以降低了强度。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受害人明知风险存在的情况下主动介入该危险的环境中,受害人因此应承担损害后果。

  被告2:基本同意被告1的辩论意见。被告2没有主观过错,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责任。对于夏子的不幸,我们认为是她个人挑战大自然中发生的失利。

  被告3:我们是赢利性法人,是通过发布广告获取了利益,但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我们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存在因违约而承担赔偿的问题,也不存在因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我们对网民在网站发表言论之后的行为没有管理、指导和约束的义务。原告损害结果与我们没有因果关系。

  一审判决

  2008年1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定被告郝先生、张女士及绿野公司对于夏子的死亡没有责任,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法院认为领队没有主观过错,“被告1和被告2所计划的出行地点属开放性的风景区,对旅游者并无条件限制或禁入情形,故活动地点选择并无不当。根据法医尸检报告显示,夏子符合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排除了人为因素造成的可能性;参加活动人员履行了必要的救助义务;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自助游区别于其他商业活动的本质在于赋予了参加者更大的主动性,每一名成员均可以自由地表达主观意愿。参加活动对于本案中的领队而言也是享受户外活动所带来的乐趣,而没有从中收获额外利益。因此,虽然事后表明此次活动计划不够完善、对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困难缺乏准备,但被告1和被告2发起活动本身尚不具备违法性,对造成夏子的死亡无主观过错。”

  同时,法院认为夏子应有判断能力,“民事活动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夏子作为对其行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完全可以根据免责声明中的风险提示及对户外登山活动的认识做出判断。根据自身体质、经验和身体状况对活动的种类、线路、强度加以选择,并在活动过程中,依实际情况和个人感受采取退出或求助的防范措施。”

  对于绿野公司的责任,法院认为:“没有证据显示绿野公司与领队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或直接从活动本身获取经济利益。”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的吕翊彤律师正在准备上诉,他坚持认为,被告存在主观过错,而且这一过错和夏子死亡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吕律师告诉记者,夏子的父母表示“可以接受不赔偿金钱,但是不能接受被告没有责任”的结果。

  2008年1月17日,被告张女士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只是一个非赢利活动的参与者,无论对方上诉与否,她会尊重法院的最后判决。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8年2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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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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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 17: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情死者!户外运动中,出现山友死亡的意外,这是谁都不想看到的。但是说到把责任推向活动的组织者,似乎不太合理。我在《我选择,我承受,我喜欢》一文中也说过:“当一个人的能力不够强的时候,就要做好最好的防备和最坏的打算,这是对山友对家人对社会负责的表现。”我们的选择必须是可以承受的,这样才会喜欢,才能快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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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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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3 14:0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要学会“自量”、“自足”,这是对自己、家人、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哀悼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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